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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14岁孩子偷买手机 商家退回2800元购机款

作者:时间:2026-08-10 10:29:1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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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4岁孩子在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下偷拿钱买手机,家长发现后要求商家退货却遭到了拒绝。6月19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从铜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14岁孩子在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下偷拿钱买手机,家长发现后要求商家退货却遭到了拒绝。6月19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从铜陵市消保委获悉,该消保委对该起事件进行了调解。

今年2月15日,杨女士称自己14岁的孩子在没有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于今年大年初三私自从家里面拿了2800元钱,在铜陵市义安区某通讯器材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并且该店还没有出具购物凭证。杨女士的孩子买了手机以后,由于害怕并没有立时使用,4天后杨女士发现了此事。杨女士找到商家要求退还手机,遭到商家拒绝,于是向义安区消保委投诉请求帮助调解。

义安区消保委接到此投诉后,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了事实情况。杨女士认为,孩子是未成年人,不具备独立购买手机的民事行为能力。商家认为买卖合同成立后没有质量问题就不能撤销,不同意退货。

工作人员就双方的看法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宣传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该通讯器材店同意退回2800元购买手机的费用,杨女士则退还手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铜陵市消保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一起未成年人购买手机而引发的消费纠纷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铜陵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告知广大经营者要规范经营,销售货物时要出具发票等购物凭证。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见习记者 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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