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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快递公司寄丢已“保价”物品 二审被判赔8.5万

作者:时间:2026-08-21 11:03:2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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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通过快递公司邮寄8.5万元的物品并交纳50元“保价费”,但物品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找快递公司索赔被拒绝。合肥庐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快递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通过快递公司邮寄8.5万元的物品并交纳50元“保价费”,但物品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找快递公司索赔被拒绝。合肥庐阳区法院一审判决快递公司赔偿邮寄货物损失8.5万元,快递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该案二审维持原判。

2015年11月13日,原告合肥一公司在被告某快递公司办理邮寄手续,将一个价值8.5万元的精密仪器邮寄至广州市。在填写快递单时勾选“保价”,保价声明“价值”为85000元,“重量”为8.88KG,“费用总计”为50元。包裹寄出后,广州方面迟迟未收到货物。原告多次要求快递公司查询包裹下落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丢失的货物价款85000元。

一审庭审中,双方就快递单是否存在保价存在较大分歧。快递公司表示,虽然原告在快递单中勾选保价,但快递单背面的《快递服务协议》约定:价值超过500元的快件,请寄件人保价,保价快件丢失或全部损毁的,按保价金额赔偿。保价费按保价金额的3%计收。如需保价,寄件人应据实申报保价金额,并在寄件的同时支付保费。未当时支付保费,视为放弃保价权利,快递服务组织承保的最高保价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快递公司认为,原告仅支付50元费用,因此快递单不存在保价,只愿意依协议按照未保价货物赔偿规定退还运费。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邮寄货物时,在快递单中已明确选择保价,并在声明价值栏内填入85000元,即原告就案涉货物已作出要求保价的意思表示,快递公司虽对货物价值有异议,但未对快递单中选择保价并对货物保价价值确认为85000元的事实提出异议。根据《合同法》规定,快递单背面所载的赔偿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其中,关于未当时支付保费视为放弃保价权利,发生丢失物品情况适用未保价货物的赔偿规则系对被告责任的限制,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原告履行了提示注意义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价声明价值予以赔偿,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近日该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郑青 韩晨晨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见习记者 王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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